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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标准化条例(报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市场监管委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天津市标准化条例(报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bbin平台体育,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编: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信箱反馈意见,传真:022-83597815,电子邮箱:ssfjlfyc@wxyhbjb.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标准化条例

(报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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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加强本市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第五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研究制定本市有关实施办法、措施;

(二)组织制定本市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工作;

(五)管理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推进区域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

(三)对本部门、本行业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提出复审建议等工作;

(五)协助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推进本部门、本行业的区域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京津冀协同发展)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推动建立健全区域协同标准化工作机制,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事项,推进区域协同标准研制、实施及区域标准化技术合作,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以及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九条(国际化)

本市鼓励和推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结合实际合理采用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标准化对外合作交流等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第十条(标准体系)

本市构建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促进与国际兼容的标准体系。

第十一条(标准要求)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在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科技、碳达峰碳中和、自主可控产业链、产业融合、新业态等产业领域,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

地方标准按照立项、组织起草、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等程序制定。

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原则采取会议、书面、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立项)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地方标准立项工作,组织编制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标准体系建设要求,汇总研究本部门、本行业的立项建议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出台地方标准的,可以及时立项。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的审查和发布)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地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并对通过技术审查的地方标准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并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地方标准的实施)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地方标准文本。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地方标准在实施中需要解释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的信息反馈和评估)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汇总分析。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应当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的制定)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鼓励社会团体通过自律公约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企业标准的制定)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源,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企业、社会团体之外的单位制定的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等标准,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

本市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实际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即时更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其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团体标准采信)

市、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政府采购、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标投标等工作中,依法将团体标准作为技术参考。

第二十四条(培育提升)

本市推动团体标准培优,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的团体标准。

本市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建立培育机制,聚焦主导产业、产业聚集区域及优势领域等开展培育。鼓励企业对照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

第二十五条(标准化试点示范)

本市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在高新技术、现代服务、社会管理、农业农村等领域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推进标准实施应用。

第二十六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开展标准体系建设以及标准的研究、制定、实施和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接,指导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与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科技>创新转化)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重点支持参与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标准研制,推动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推进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学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

本市支持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标准创新成果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标准促进)

鼓励支持将标准水平、标准化能力建设纳入我市创新型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天津品牌指数、制造业发展水平指标体系等构建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标准化服务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标准化服务业市场主体,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化服务。

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宣贯培训、咨询、标准实施情况评估、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化整体解决方案。

第三十条(政策资助)

加强对标准化发展的金融、信用、人才等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协同。本市设立标准化资助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融资增信)

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人才培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标准化人才队伍培养,将有关标准化专业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并推动将标准化纳入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鼓励教育、科研机构等开设标准化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前瞻性技术的标准化专项研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标准化院所与企业合作,培养企业标准化工作人才。建设标准化专家队伍,发挥专家智库作用。

鼓励相关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或自主评审单位,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参评专业技术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三条(数字化)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便利公共服务。

本市积极推动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第三十四条(标准化宣传)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标准化法律法规、普及标准化知识,交流推广标准化经验,支持开展标准化公益宣传活动,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监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评估、复审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监管)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条例所称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原《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1997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当时推动我市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开始实施,《实施办法》与新法和现实情况已经不相匹配,有必要进行修改。《天津市标准化条例》已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BBIN手机版下载于2022年5月18日至5月31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标准化条例(报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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